← 返回列表
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地方法规2002-12-10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2-12-10
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自治县城镇规划,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是进行城镇建设管理的依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城镇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计划、土地、公安、工商、供电、供水、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管理,协助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城镇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5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编制,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进行。
第6条
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并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与实施措施。
第7条
自治县城镇体系规划划分为:
中心城区:乳城镇、侯公渡镇,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东北部瑶区:柳坑镇、游溪镇、必背镇、一六镇、桂头镇。桂头镇为该区的中心镇;
北部石灰岩山区:大桥镇、红云镇、东坪镇。大桥镇为该区中心镇;
南部石灰岩山区:龙南镇、洛阳镇、古母水镇、大布镇。大布镇为该区的中心镇。
第8条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应当建设成为具有瑶族风情的现代化山水城市。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瑶族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和瑶族传统文化进行编制。
第9条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10条
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东至桥江埂背,南至侯公渡归岭,西至南水电厂,北至云门寺。
第11条
以下为中心城区的控制地段:
(一)自治县行政中心、坝厂自然村、东坪瑶族新村、南水水库周边范围;
(二)南水河两岸;
(三)国道323线县城东段和京珠高速公路县城段两侧;
(四)县城中心主要路口和南环路、鲜明路、迎宾路、鹰峰东路两侧。
第12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应 当 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立项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13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应当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满一年,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自行失效。
第14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须取得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应当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建设用地规划内容的,应当向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15条
严格控制城镇临时建设用地。申请临时建设用地,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使用 年限 不得超过两年。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兴建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退出临时用地时,应当拆除一切临时建(构)筑物,并负责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政府有权收回。
第16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云门寺、泽桥山古墓群、文昌塔、大富桥、通济桥、上街古巷周边地带建设与名胜古迹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17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文秀山、丰岗岭、秀顶山、云门山、大峡谷、南水水库、必背瑶寨等周边山体开山采石、取土、毁林开垦。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18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持申请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建筑方案、建筑施工图等文件资料到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申请程序参照前款执行。
第19条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须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坚持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
(二)道路工程应当与各类管线工程同步建设。各类管线工程施工确需在原有道路开挖的,须经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报建手续,交纳修复保证金后方可施工,并负责恢复地面原状;
(三)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实行遮埋式,按照地下管线方式进行规划和建设,旧城区内的架空线路设施应 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四)排洪、泄洪沟渠宽5米以上的,一般不得加盖,经批准加盖的,不得在其上部兴建建(构)筑物。
第20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必须达到城镇规划的绿化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毁坏园林绿化设施。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