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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4-08-0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5
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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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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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本条例所指征兵工作,包括征兵宣传、兵役登记、预定征集、确定服现役公民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等。
第3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公民国防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第5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 鼓励、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应征入伍。 职责与分工
第6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监察、财政、交通运输、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电、通信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8条
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征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征兵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接收退兵等工作; (三)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和廉洁征兵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总结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和做法,督促、指导下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五)有关征兵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兵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协助兵役机关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负责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和义务兵家属优待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专业技能审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管理,指导、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协助接兵部队及有关部门做好新兵运输安全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廉洁征兵监督检查,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兵相关工作。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
第1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单位、本地的征兵工作。
第11条
普通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设立人民武装部,在学校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本校征兵工作。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做好本校的征兵工作。 兵役登记
第12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每年6月30日以前为全省兵役登记时间。
第13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7日以前将兵役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
第14条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兵役登记期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打印并持《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或网登号、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兵役登记站现场确认。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递交确认。
第15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发放《兵役登记证》,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督促本校适龄男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普通高等院校在进行新生学籍及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当查验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没有登记的,应当督促学生登记。
第1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年应征公民按照新兵征集条件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初步考核,并按照上级规定的人数比例,择优确定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并报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下发预定征集通知书。
第17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发现不符合征集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换。
第18条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兵役登记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兵役登记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第19条
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男性公民当年未能入伍的,下一年度应当到原发证单位进行核验;变更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单位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兵役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平时征集
第20条
本省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的征兵命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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