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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7-30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7-30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要求,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4条
国防动员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6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军事机关依照职责开展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7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三)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装备动员等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8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综合办公室和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办公室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综合办公室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国防动员的综合计划、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专业办公室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9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国防动员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10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军事需求和国防动员潜力状况,以及上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进行编制。 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建设发展计划和专项建设发展计划。国防动员计划应当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综合性实施预案和专项实施预案。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明确国防动员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措施,并与未来战争和多样化军事行动需要相适应。
第11条
国防动员总体建设发展计划和综合性实施预案,由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建设发展计划和专项实施预案,由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备案。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程序报批。
第12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国防动员委员会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国防动员综合性演练;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突发事件,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演练。
第13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评估检查制度,对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实施。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14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特大型企业和军事保密单位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特大型企业和军事保密单位的范围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确定。 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行业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第15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第16条
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汇总。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领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
第17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可以采用普查、年度核对等方式进行。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使用统一制发的提纲、表格和软件系统。统计调查资料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和编码。
第18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毁损统计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信息。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19条
对列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其符合国防要求。
第20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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