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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12-25 · 共 9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12-25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特区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教育、公路、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7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8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第9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定期评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10条
公安部门每年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1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12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发布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原因,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3条
在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以及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和商场、医院、学校等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行交通疏导;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车辆和行人。
第14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组织、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和道路客(货物)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定期通报其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15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第16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各层次规划中科学合理确定道路路网和停车场,确保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17条
道路管养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并及时维修、养护,保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第18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开设交通安全课,聘请交通民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讲授交通安全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活动。
第19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20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尾气污染、废电池等车辆拆解物污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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