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04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1 条
查看此版本
—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城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园林绿化、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管理、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商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民政、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5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存,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其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自治县的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6条
城镇的道路、绿化、照明和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铺设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网。城镇主要街道不得架设空中管线。
第7条
在城镇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
第9条
城镇的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地名标志牌、照明、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 城镇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10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随意挖掘城镇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11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12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13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镇道路照明设施和改装、拆迁、接通城镇供水设施。
第14条
城镇临街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窗外和阳台不得吊挂、堆放或安装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15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16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等废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 (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四)在行道树上拉牵绳索、挂晒衣物;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第17条
在城镇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18条
城镇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得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装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办《建筑渣土准运证》。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采取密封、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泄露、遗撒。
第19条
在县城内饲养犬只,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对犬只进行检疫。 经许可饲养犬只的,携犬只外出时,应当束以犬链,防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 县城内禁止户外敞放犬只。凡无证、户外敞放以及无人管理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收留处置。
第20条
城镇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实行前厅后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油烟净化装置,防止油烟对环境造成污染。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