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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06-01-08 ·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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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8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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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拉萨市代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
第3条
代表是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
第4条
代表依法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履行职务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本市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5条
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6条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第7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选提出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第8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9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第10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11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12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过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议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3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每年应不少于5天。
第14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15条
代表根据代表选举单位和所在行业、地域划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
第16条
城镇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至少活动一次,农牧区的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两次。
农牧区代表小组的活动一般应安排在农闲期间。
第17条
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传达学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每年组织代表开展1-2项视察、调研活动,有条件的应当撰写调研报告;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每年至少走访原选举单位一次,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听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
第19条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报告,由主任会议批准。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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