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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14-04-23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4-23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议事质量,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3条
主任会议议事应当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4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5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6条
主任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开。
第7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提请的事项,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8条
工作关系在常委会的市级现职领导、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常委会专职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 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9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两日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送达拟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0条
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委会办事机构定期通报会议的出席、列席情况。
第11条
参加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应当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第12条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起草文稿,报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13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并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章 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14条
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日程,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15条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 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 不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 作出 说明。
第16条
在代表中提出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17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提出暂不付诸表决的建议,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后,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18条
听取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 法规案 分组审议情况的汇报。认为 法规案 已比较成熟,可以决定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分歧较大、尚不成熟的,可以提出建议,暂不付诸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修改。
第19条
决定将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作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20条
提出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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