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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邮政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15
长春市邮政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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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邮政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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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4条
市、县(市)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专业快递园区,对入驻园区快递企业给予土地使用、融资信贷、信息服务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5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布等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邮政运输网络建设规划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第7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8条
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时,各级政府应当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建设商业区、旅游景区、住宅区、高等院校校区或者改建旧城区时,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9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的邮件接收和投递。 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10条
设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分拨中心应当配置安全检测设备。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收寄、分拣、储存等环节,保证监控设备二十四小时实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11条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和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12条
新建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并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所有权人不明的城镇居民楼,信报箱的补建、维修或者更换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老旧散”小区改造,应当将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补建纳入改造规划,并安排资金补建。
第13条
鼓励快递企业及其他企业在高等院校、商业区等区域,设置符合邮政行业标准的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施。 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施投递快件,应当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确保快件安全和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消费者按照服务约定验视签收的权利。
第14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方便群众使用和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安排;未作出安排的,不得征收。 邮政企业设置邮筒等便民的邮政服务设施,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邮筒等邮政便民服务设施的,应当就近重建或者及时恢复。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邮筒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第三章 寄递服务
第15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服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第16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以下内容: (一)营业时间、服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 (二)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名录和处理办法; (三)邮件、快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
第17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违法寄递国家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发现可能有夹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18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等方式投递邮件。
第19条
快递企业可以与连锁商业机构、社区、学校以及专业第三方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投递服务合作。以合作协议形式开展投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征得用户同意,提前告知用户选择合作投递服务时可能发生的单独费用。 快递企业无法以合作协议形式投递或者用户拒绝以合作协议形式投递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不得将代收货款快件委托合作方代为投递。
第20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 (二)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快递业务;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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