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8-09-26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8-09-2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7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和维护各民族平等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石柱土家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除土家族外还居住有汉、苗、蒙古、满、朝鲜、布依、白、回等民族。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机关驻南宾镇。
第4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6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7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和命令时,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8条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9条
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自治县内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的调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根据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名称的变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居民)会议讨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10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改善和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11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自治县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12条
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自治县境内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归侨、侨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外国公民在自治县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治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14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15条
自治县各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土家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注重配备妇女干部。 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未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改变隶属关系。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20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人员;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