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4-04-22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4-2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和促进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汽开区)的建设,加快汽车产业的发展,规范汽开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汽开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3条
汽开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实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共建体制。
第4条
汽开区的管辖区域为东起普阳街、长沈铁路,南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西至西新开河,北到景阳大路、支农路、长春西湖。
第5条
汽开区应当加快汽车产业发展,逐步建设成为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贸易、物流基地和汽车文化、汽车人才的培育基地。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汽车产业实际,制定汽开区的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投资融资等相关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汽开区专项扶持发展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改造以及汽开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7条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汽开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8条
汽开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汽开区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汽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依法审批、核准、管理投资项目;
(五)负责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管理权;
(六)行使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七)负责建筑业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许可事项,规划、建设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办理涉外事务;
(十)负责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
(十一)协调驻汽开区内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汽开区管委会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和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建议、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第9条
汽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汽开区的管理事务。
第10条
国土、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汽开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各自职能。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汽开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第11条
汽开区管委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批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12条
汽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录用员工、职业培训提供服务,为城乡劳动力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13条
汽开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支持和服务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汽开区分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汽开区分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由汽开区管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15条
在汽开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规划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16条
汽开区内的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动工建设。对逾期未动工建设或者闲置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17条
汽开区管委会应当完善投资服务体系,提供适宜投资兴业的发展环境。
第18条
鼓励投资者在汽开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汽车生产制造类项目;
(二)具备系统开发能力的汽车关键零部件以及先进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的汽车零部件加工类项目;
(三)新能源汽车、汽车电子、车用新材料以及汽车装备制造类项目;
(四)汽车及零部件贸易、二手车交易,汽车物流、研发、租赁、担保、置换等汽车服务类项目;
(五)商务服务、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教育文化等现代服务类项目;
(六)其他符合汽开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19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汽开区内投资兴办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
第20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汽开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它公益事业。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