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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1-01-11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1-01-11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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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 (三)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涵洞、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大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九)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包括单元号、室号)。
第4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各级公安、邮政、市容环境、城建、规划、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地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5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四)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六)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 (七)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第6条
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或同音: (一)本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跨县(市)的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道路、街道、居民区、村名称; (三)乡、镇范围内的集镇、自然村名称; (四)城镇范围内的居住区名称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所列地名。
第7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地名编门牌号、住宅楼幢号。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顺序编排,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的门牌号。 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
第8条
地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地名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9条
行政区划名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区、村的名称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10条
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名称,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第11条
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12条
杭州市区的居住区名称由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居住区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集镇、自然村名称,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13条
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公路桥梁外的其它桥梁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14条
跨省、市公路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县级以上公路名称,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乡、镇公路名称,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中跨区、县(市)的,由有关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15条
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跨市(地)的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16条
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使用名称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使用名称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征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命名时,需向地名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7条
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报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第18条
地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的; (二)因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 (四)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变更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 (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地名的。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更名手续。 地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章规定的地名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第19条
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注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报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注销,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20条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申报表,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作虚假、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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