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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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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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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法律知识普及和依法治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3条
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4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是在公民中普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基本知识,使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5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6条
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7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
未设置司法行政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9条
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和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制定标准,组织考核验收;
(三)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和区域性、综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资料编印及法制宣传员培训工作;
(五)办理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10条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比照第九条规定的职责,组织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11条
有人事管理权的机关应当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担负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培训证书。
第12条
司法、行政执法和其他有执法权的机关、组织,应当根据执法的需要,组织开展社会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13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统一组织管理,保障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14条
经济贸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实行培训内容登记管理制度。
第15条
工商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16条
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和功能,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17条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列入教学计划,设置相应的专(兼)职法律教员。
第18条
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职工群众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宣传教育的对象
第19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民普及教育。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20条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中担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宪法和与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学习、宣传和运用法律知识中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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