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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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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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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乡镇农业事业站(以下简称农事站)管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工作站、畜牧兽医站、水利水保(含渔业)工作站、农机管理站、多种经营站。
第3条
农事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农业事业单位,受县(含顺城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农事站的管理。
第4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从乡镇行政区域规模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选择
建站形式。以建专业站为主,弱势产业或区域规模较小的乡镇可以建综合站。
第5条
农事站主要职责是:
(一)推广农业技术;
(二)进行专业管理;
(三)开展经营服务;
(四)宣传、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章 技术推广
第6条
农事站应以技术推广为工作重点,把先进农业技术传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
第7条
农事站推广农业技术应遵循适用性、先进性、效益性和生产者自愿的原则。
第8条
农事站应提供下列技术服务:
(一)普及科学知识;
(二)提供技术信息;
(三)开展科技咨询;
(四)组织群众性技术培训;
(五)试验、示范、推广新技术;
(六)总结、交流科技应用新成果、新经验;
(七)传授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技术;
(八)对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9条
农事站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农事站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必须经过县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鉴定,方可实施。
第10条
农事站人员推广农业技术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不得以职权之便牟取私利。
农事站从事技术工作,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均实行无偿服务。
第11条
农事站应负责组织村级农业科技活动小组;扶持农民成立技术协会、产业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培植发展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并帮助他们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12条
农事站应做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执法的农事站,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搞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利益。
第13条
农事站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下,按照各自职责,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森林、水面、草场、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第14条
农事站应建立工程、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资产报废或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农事站自购或乡镇人民政府购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及县以上部门投入和援助的,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5条
农事站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苗木、
种畜禽、鱼种(苗)、农药、兽药、化肥、农用薄膜、饲料、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的质量管理。
第16条
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农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17条
农事站可以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创办经济实体,增强自身实力,强化服务功能。
农事站兴办的经济实体,应事企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农事站从事经营服务,不得垄断经营。
第18条
农事站从事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工程设计、品种改良、防疫治病、病虫害防治、土壤测试、质量检验、农机作业等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同或协议收取报酬,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19条
农事站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实行技术推广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所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直接从厂家或外地进货,以国家规定价格有偿转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
农事站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
第20条
农事站可以从实际出发,兴办生产、加工、销售、储藏、运输等经济实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结成生产、加工、销售经济联合体;承包、租赁、购买荒山、荒沟、荒滩、荒水,从事农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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