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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6-28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6-28
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特区范围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除享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残疾人保障权益外,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扶助优待。
第3条
残疾人扶助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强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和社会融入能力。
第4条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5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制度;
(三)领导和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督导;
(五)其他涉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二)建立残疾人扶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
(四)其他涉及本委员会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8条
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制度;
(三)承担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四)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汕头市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
(五)每年上半年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残疾人扶助资金收支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9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制订和组织实施残疾预防控制规划;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指导基层卫生系统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和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四)在二级、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工作;
(五)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10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制订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特殊教育课程方案和标准,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学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残疾学生十五年免费教育,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体系;
(四)完善残疾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
(五)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11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组织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助的机制和渠道;
(三)依法对助残社会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
(四)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12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
(二)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协调残疾人劳动者维权工作;
(三)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13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制度;
(二)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管理残疾人专项扶助资金;
(三)根据残疾人扶助资金安排需求,做好相应的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
(四)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第1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确保残疾人获得平等司法保护。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15条
镇(街道)、社区应当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16条
各单位开展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情况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17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机构,承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由其承担的残疾人服务项目。
第18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19条
残疾人扶助资金每年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
第一节 预防与康复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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