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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04-02-19 ·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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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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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9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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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其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认真履行审议、表决和选举等代表职务。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7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8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拟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草稿,应当于会议举行的10日前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30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9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等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第10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1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代表大会可以在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12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的人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13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若干主席团成员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常务主席会议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还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可以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非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日程不得变更。
第17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18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根据需要,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9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20条
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以本团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人。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做出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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