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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0-29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10-29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土地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储备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供应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引进社会资本等土地储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督促落实。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金融、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 南澳县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土地储备管理的实际,对市和区(包括有关产业园区)在土地储备管理体制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第6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社会公开并具体实施。 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7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报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土地收储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拟收储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性质、收储成本测算、收购价格、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8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置换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包括政府存量土地); (五)城市、镇规划区内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六)依法围填江海、滩涂或者开垦整理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商品住宅用地的使用性质调整为商业或者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并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土地,可以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9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10条
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签订收购合同,约定收购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清理、土地移交等事宜。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不少于两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储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现状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11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按照收购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土地纳入储备。
第12条
土地存在他项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合同前依法解除他项权,或者取得他项权人同意并承诺在收到价款后依法优先偿还他项权人。
第13条
收购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进行改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现状等妨碍土地收购的行为。
第14条
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第15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报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土地的范围和面积、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规划条件、开发内容及标准、开发成本及收益测算、资金来源等。
第16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以实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分开报批、分类招标、分步实施的运作模式。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17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看护、管养;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18条
储备土地经过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地。
第19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供应方案。
第20条
储备土地供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依法划拨方式供地的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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