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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变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的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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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变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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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变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厦门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的决定 (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变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鉴于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已授予厦门市立法权,决定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对原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进行变更或修改时,不必逐项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终止决定,自新法规生效之日起,原法规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