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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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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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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4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5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开发,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及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制定和实施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9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关键技术攻关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加快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工程,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应用,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良好条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点工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予以必要的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保障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研究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技术交易活动,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参与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企业同国内外其他企业或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培育科技名牌产品,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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