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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07-11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7-11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有效防范腐败行为,建设廉洁汕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特区范围内的预防腐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预防腐败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预防腐败工作,市预防腐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4条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5条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第6条
预防腐败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第7条
预防腐败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并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8条
预防腐败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 (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六)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10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二)建立涉及腐败犯罪信息库,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在腐败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和有关单位共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 (四)通过依法查办涉及腐败犯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11条
审判机关应当发挥惩治和引导功能,依法审判涉及腐败犯罪案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12条
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制定预防腐败工作综合规划、重大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组织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监督等工作; (三)研究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特点、规律及趋势,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13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 (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14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15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与管理、收益分配、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行为; (四)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16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成立预防腐败工作机构、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廉情评估等方式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方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防止从业人员腐败。 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
第17条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廉洁法制教育,采取专题学习、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形式,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并形成制度。 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青少年预防腐败教育,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18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录用和拟晋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预防腐败教育。 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腐败列入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19条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检察、审判等单位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媒体,通过新闻、评论、公益广告以及文艺作品等形式宣传廉洁文化。
第20条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促使公共权力依法、公开、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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