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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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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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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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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孤助残、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科学技术普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支教助学、植树造林、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服务。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政策,建立志愿服务动员系统、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志愿者协作的机制,监督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
第6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的职工、本社区的居民、本村的村民开展志愿服务。
鼓励具备志愿服务能力的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志愿服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志愿者
第8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智力、体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并经志愿服务组织同意,登记成为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以申请登记成为志愿者。
第9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六)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的帮助和补偿;
(八)遇到困难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九)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0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相关培训;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
(四)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志愿者统一注册制度。
经志愿者本人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网站为其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向志愿者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和注册志愿服务标识。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12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本单位、本社区、本村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可以以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形式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并接受其管理。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14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注册、招募、评价、表彰志愿者;
(四)对志愿者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七)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等情况;
(八)根据志愿者申请,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九)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15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招募人数、服务内容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16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与其年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要求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17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提供所需志愿服务真实、完整的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需求信息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能够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确定。
提倡优先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18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责任等协商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害的;
(二)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三)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19条
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核实。
第20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志愿服务,应当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指导。
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时,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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