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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0-02-1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18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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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2-19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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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3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5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6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议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7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应当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9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审议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1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3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15条
代表大会设立计划预算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其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任期一届。
第16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上发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按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19条
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议案,可以不附法规草案,但应当说明立法的理由、宗旨和主要内容。
第20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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