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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2-06-01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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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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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1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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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第3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
第7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校应当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教职工、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广告。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
第9条
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11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13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15条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侵害、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第16条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帐,及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学校应当设置报警求助设备、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确保其完好有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练活动,增强学生防范自然灾害、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治安侵害等安全意识,提高逃生避险能力。公安、司法行政、地震、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负责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有关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道德和安全教育,预防、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和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学生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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