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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0-02-01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0-02-01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投资,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特区范围内,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鼓励特区以外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在特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3条
汕头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人独资企业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
汕头市各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按各自职责保障本条例的实施。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5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6条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上述出资应当是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7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有关权利可以进行转让和继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8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在受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让和作信贷抵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因建设需要拆迁个人独资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9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商品和项目外,投资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10条
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参与竞争性行业国有、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11条
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
第12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定价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外,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可自主制定价格,获得合法利润。属于政府指导价,可在规定幅度内定价。
第13条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企业的名称(商号)、注册商标、专利等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4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银行开设人民币、外币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外汇买卖。个人独资企业有权申请贷款。商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信贷等各种金融服务。
第15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因经营需要,可以作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依法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
第16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和内部管理权。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决定本企业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数额。
第17条
个人独资企业引进、聘用各类专业、管理人才,符合调配条件的,由区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可依照汕头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办汕头市的户口。
第18条
个人独资企业员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由省、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规定的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区级以上人事职称改革部门评审或办理报考手续。评审合格的,应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19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商务需要派员工出国(境)或邀请外国籍客户入国(境)的,经市工商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意见后,向签证机关申办出入国(境)签证。
第20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帐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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