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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2-03-28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9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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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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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突出减量化优先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6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7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循环经济公益广告,加强循环经济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
第9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政府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第10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循环经济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时,应当编入促进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13条
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城市和园区、企业应当按照试点要求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发展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业链,构建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的产业组织模式的要求。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发布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指导目录和发展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及设备导向目录,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引导社会应用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水耗监督管理制度,对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煤炭电力、建筑建材、轻工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地方标准,完善循环经济统计、核算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资源状况、环境容量、污染现状等因素,合理进行项目布局,扶持能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污染排放少的建设项目。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淘汰名录所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建设,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20条
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对生态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应当根据其对生态的破坏或者影响程度进行补偿。 第三章 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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