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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节约能源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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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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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4条
节约能源保持可持续发展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依法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5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技术市场。
第6条
抚顺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抚顺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称节能监察机构)在市节能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县(区)节能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第8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9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节能规划和目标,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10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合理利用、开发节能产品、节能项目建设和改造、节能科学研究、节能技术推广和培训以及开展节能宣传、表彰奖励、节能监察等工作。
第11条
市和县(区)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12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设计和建设。
项目建成后,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节能检验测试;达不到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13条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予以公布。
在用的高耗能工业项目,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改造。
第14条
禁止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新改造。
第15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经认证合格的节能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先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16条
生产或者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标明能耗指标。
第17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由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产值能耗限额、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并对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的企业定期检查考核。
第18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节能检测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节能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对主要耗能设备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综合节能检验测试,检验测试的周期执行有关规定。非重点用能单位,可以进行不定期的部分项目的节能检验测试,检验测试的周期应当根据被检验测试对象的用能特点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19条
节能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随时组织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一)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改造或者用能结构发生较大改
变的;
(二)用能单位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能源管理规定行为或者能耗指标有重大改变的;
(三)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发生变化,导致单位能耗上升的;
(四)国家和省对供能、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有新规定的;
(五)供能、用能单位以及个人提出申请的。
第20条
具有节能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负责地为供能、用能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能耗检验测试证明、数据和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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