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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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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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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张掖市管辖区域内裕固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红湾寺镇。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并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把肃南建设成为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民族自治县。
第5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7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在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8条
自治县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倡导科学、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9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裕固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有关法律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裕固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实际,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县境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觉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县县长由裕固族公民担任。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3条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在有条件的乡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境内聚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按照民族特点和实际需要予以照顾,帮助其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自治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通用汉语言文字。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章 干部队伍建设
第15条
在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在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公务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时,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裕固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报考者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在年龄、学历等方面予以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16条
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地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发达地区交流、挂职或任职。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裕固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17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制定人才开发规划,设立少数民族适用人才培训专项基金,以多种形式培养当地适用人才,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自治县建立以政府鼓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自治县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自治县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适当放宽职称评聘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中专毕业在自治县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免予外语考试。
第18条
根据自治县地处高寒边远的实际,对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防寒取暖、疾病治疗、探亲休假和离退休安置等给予优惠待遇。 凡户籍在自治县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公民,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与少数民族人员的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19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治县发展实际,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经济建设事业。
第20条
自治县在经济建设中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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