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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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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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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管理。
第4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收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6条
市、县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对违反本条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考核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违法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8条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收缴;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收缴部门、单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收缴;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不能直接收缴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收缴。
非税收入收缴部门、单位和受委托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未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收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委托个人收缴非税收入。
第9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10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缴非税收入的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依据等。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非税收入委托收缴证件。
非税收入委托收缴证件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
委托事项发生变化的,执收单位应当及时到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11条
执收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收缴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部门预算。年度收缴计划不得包含罚没收入。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12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确定代收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第13条
收缴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可以当场收缴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部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账户。
第14条
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缴纳非税收入。
第15条
非税收入的缓缴、减缴、免缴应当根据非税收入的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执收单位制定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在批准非税收入缓缴、减缴、免缴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
第16条
收缴的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付:
(一)违法收缴的;
(二)误缴、多缴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第17条
缴款人要求退还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退还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退还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还。执收单位应当自收到退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人。
第18条
执收单位对罚没物品应当填写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物品清单,并建立登记、核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
依法能够变现形成非税收入的罚没物品,执收单位应当自填写罚没物品清单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交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由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评估,依法公开拍卖。将拍卖收入上缴非税收入账户。
需要销毁的罚没物品,应当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并现场监督销毁。
第19条
实行分成的非税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定期划解、结算,不得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20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检查等制度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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