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地方法规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残疾人保障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保障 工作。
第4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残疾人事业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第5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第6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体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与需求相适应,并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7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残疾人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鉴定,经鉴定符合残疾标 准的,由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免费核发残疾人证。
第8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9条
市及区(市)县应当建立社区、康复机构、残疾人家庭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
第10条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由市及区(市)县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11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在校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
第12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帮助全日制本、专科在读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13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可以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14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第15条
政府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政策扶持。 对优秀残疾人创业者、优秀社会福利企业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16条
盲人开办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其水费、煤气费、取暖费等按照居民用户价格收取,其中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照原使用用途收取。
第17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农村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实施小城镇建设、异地扶贫搬迁等,应当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第18条
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参加训练、排练、比赛或者演出期间,学生保留学籍,职工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解决优秀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
第19条
市及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和改造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20条
政府和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应当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 对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居家安养残疾人,可以发放一定数额的居家看护补助。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