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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4-04-24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4-24
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特区范围内募捐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等有奖募捐按照国家彩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的募捐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慈善总会;
(三)公募基金会;
(四)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五)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6条
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财产。
第8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9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募捐活动,为募捐信息发布提供便利和优惠。
公园、公共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开展募捐活动提供便利。
第10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募捐活动
第11条
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募捐活动。
第12条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期限、地域范围;
(二)募捐财产数额目标;
(三)募捐方式,其中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和数量;
(四)募捐财产的使用计划;
(五)剩余募捐财产的处理办法;
(六)工作成本列支计划。
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第13条
募捐活动分为常年性募捐活动和短期性募捐活动,短期性募捐活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方案的内容有变更的,募捐组织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14条
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15条
募捐组织可以联合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指定一个募捐组织牵头,由其他募捐组织派代表对募捐所得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并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16条
募捐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
第17条
募捐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募捐活动: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寄发募捐函件或者募捐信息;
(四)举行义演、义赛、义卖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18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募捐公告、募捐方案。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募捐方案、联络资料、监督方式以及募捐信息的查询方法。
募捐组织采用募捐箱方式募集钱款的,应当事先制定募捐箱管理制度,明确募捐箱的封启和钱款的清点、缴交以及入账等事项。
第19条
捐赠人可以采取现场付款、邮政汇款、银行转账、提供金融票据、电子支付等方式支付捐赠款项,募捐组织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方便捐赠人捐赠。
第20条
捐赠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明确表示不签订捐赠协议的除外。捐赠财产数额不足十万元的,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不得违反募捐目的,并应当载明捐赠财产数额、使用计划、实施项目和剩余财产处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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