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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地方法规2009-08-13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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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西藏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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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4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接受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思想领导,坚持科学发展,依法行使职权。
第5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推进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6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和产业工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8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第9条
对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10条
依法享有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并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聘用)的职工,均享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11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12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当占本单位女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13条
职工代表对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和建议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14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参加对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和质询。
第15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及时向职工通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16条
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权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17条
职工代表调离原单位、离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在任期内继续履行其代表职责。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代表任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所在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18条
企业在进入破产或者被兼并程序期间,职工代表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19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20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重大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及职工分流和安置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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