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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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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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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保护利用、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旅游观光、科学研究等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草原、河流、森林、湿地、土地、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
第4条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系统设计,保护优先、科学利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统筹并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生态、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农牧科技、水利、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在实施项目建设时,依照环境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6条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社会组织和市场的作用。 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低碳、节俭、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行为。限制使用难以降解的一次性日用塑料品。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资源破坏、污染环境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9条
每年的四月份和九月份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月。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管控制度,落实好红线勘界划定工作。按照自治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重要生态功能保育、资源集约激励和环境质量约束。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发展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加强草原和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科学利用草原和湿地资源,提高植被覆盖率,发展生态畜牧业,恢复巩固草原、湿地生态功能,保持草原和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生态功能退化。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农牧科技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资源档案,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规划。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采挖野生动植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许可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4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建设工作。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提高新型节能建材使用比例,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发展绿色能源、绿色工业、绿色交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群众利益的关系,重视禁牧搬迁和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问题,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合理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 自治县依法实行退牧还草和禁牧、休牧制度。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期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有机畜牧业。实行以草定畜、划区轮牧和种草、灭鼠、灭虫等综合措施,加大草原生态治理,建立健全县、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体系,提高抗灾保畜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场经营权流转管理体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草原承包经营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退化草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治理。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封育与人工补植相结合的保护措施,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提高天然林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公益效益。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应当划定禁牧区,设定禁牧期,确保天然林的自然修复。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疫防治工作,优化动物卫生防疫、牲畜良种繁育、鼠虫害及毒草防治、饲草料加工、产品运销等管理和服务体系,对因病死亡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监督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与危害。 引进外来物种应当严格审批,建立并制定规范的引进外来物种审批程序及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动态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防止外来物种对本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对自治县特有的优良动植物品种造成危害。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地下水安全。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确保水环境功能目标的落实和水环境质量的稳定,加强水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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