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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1996-09-25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9-23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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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9-25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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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本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 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体育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本部门或本行业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 扶植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体育教育和体育科研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促进本省体育事业发展。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
第7条
各级体育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各自的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社会化。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要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9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并制定实施办法。
第10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以提高职工体质和健康水平。
第11条
工会应当重视职工体育工作和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所属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工作特点的健身方法和锻炼项目。 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挖掘、 整理具有本省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14条
学校必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第15条
学校必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体育课, 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第16条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扶植和发展传统体育项目。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竞赛。
第17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教学需要和有关规定选配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学校体育设施标准,配置场地、器材和设备。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各自的优势,发展竞技体育项目。鼓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组建高水平运动队。 要围绕省内外重大体育竞赛进行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20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科学、 公平、择优的体育人才选拔制度,选拔和组建代表本省参加国际、 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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