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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9-23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9-23
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全省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3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未设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由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承担。
第6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五)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工作; (六)开展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监测评估工作; (七)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内容及形式
第7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宪法和法律、法规常识; (三)民族宗教知识; (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青海地方特色文化; (六)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
第8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论坛、讲座、研讨、座谈、宣讲、 咨询、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等;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三)运用报刊、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依托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五)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第9条
每年5月为全省社会科学普及月,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10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支持和参与各类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1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2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3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工作,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14条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社会科学知识教育。
第15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宣传栏、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广场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6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体育馆、展览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利用场馆、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7条
鼓励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支持专家学者创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18条
报刊、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刊载、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作、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 鼓励文艺团体和其他文化机构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19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20条
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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