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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1-04-18 ·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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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18
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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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规定、办法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3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5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6条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规解释、生效时间等。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8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但是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0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报请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1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该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13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14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15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6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7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18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19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其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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