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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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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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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条例。
列入文物管理的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房屋室内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是指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第4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结构安全及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5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本溪市房屋修缮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环保、公安、消防、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以外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第8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降级或者吊销的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9条
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装饰装修企业到本市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10条
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公共建筑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禁止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11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12条
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13条
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证明文件;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者加大荷载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方案;
(六)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当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齐全、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14条
装修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15条
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公共建筑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装修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设计方案,装修人应当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6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应当签订装饰装修合同。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装饰装修材料及技术要求、价格及支付方式、质量保证金预留额度和纠纷解决途径等主要内容。
提倡使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
第17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向装修人书面告知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并依据业主规约或房产管理有关规定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括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允许施工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并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提供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18条
禁止下列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一)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
(二)纳入征收范围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和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19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改房屋室内供水、供暖、燃气管道及通信设施的,应当经相关管理单位同意;
(二)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三)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及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均匀堆放,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并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堆放、清运。
第20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穿凿楼面;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线;
(四)改变生活污水排放共用设施;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和厨房;
(七)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
(八)拆改消防设施及封堵消防通道;
(九)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或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时段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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