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2-07-31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23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查看此版本
2012-07-31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3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养成良好节能习惯,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7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向本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9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节能。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节能工作的需要,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推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1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统计、检测,依法淘汰高耗能的营运车船,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家规定淘汰高耗能落后的设备和工艺。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能源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
第16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能耗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利用规划和整体节能方案。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