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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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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
第3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和专业范围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技术交易当事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6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8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第9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和支付费用。
第10条
技术交易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适宜招标的,应当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从事技术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2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冒充专利技术;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四)串通招标、投标、拍卖; (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3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技术市场建设和服务
第1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引导和扶持综合性或者专业性常设技术市场的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 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拓宽信息渠道,收集、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
第1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发展农村技术市场,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第16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依法创办各类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第17条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国家对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应当诚实守信和保守秘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18条
从事技术经纪、专利代理和科技评估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第19条
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20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由有认定登记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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