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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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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行为及其管理,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捐献遗体包括捐献遗体的全部和遗体的器官、组织,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
第3条
自然人享有捐献遗体的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事业,或者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中的器官、组织用于临床移植。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共同表示捐献意愿。 捐献意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红十字会表达。捐献遗体应当办理遗体捐献登记。
第4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5条
遗体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捐献牟取经济利益。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捐献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遗体捐献工作经费。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遗体捐献的管理监督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捐献的公益性宣传。
第8条
提倡和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登记和捐献
第9条
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 省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遗体捐献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10条
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有捐献意愿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诊地的登记机构登记捐献遗体。 登记机构可以通过邮寄、网络传输、上门服务等方式,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便利。
第11条
自然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明确捐献遗体的全部或者器官、组织,以及捐献用途、遗体接受单位、捐献执行人等事项。
第12条
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患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失去移植条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自然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后,可以要求原登记机构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14条
医疗机构应当支持捐献工作,及时向红十字会提供有关捐献意愿的信息。红十字会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第15条
捐献执行人由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也可以指定其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福利机构等担任。 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捐献意愿的,捐献执行人由其近亲属共同指定。
第16条
遗体捐献实施前,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捐献意愿及时通知红十字会,并协助办理捐献有关事项;红十字会应当通知遗体接受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派出工作人员见证遗体捐献全过程。
第17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法定的捐献人死亡证明和红十字会的遗体捐献执行通知后,方可接受遗体。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遗体,并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
第18条
遗体接受单位、红十字会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 捐献器官、组织完成后,红十字会应当通知捐献执行人,并协助遗体接受单位将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但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为捐献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
第19条
遗体捐献完成后,省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捐献证明,颁发荣誉证书;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人设立纪念场所。 捐献执行人可以持遗体捐献证明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事宜。
第20条
省红十字会设立的遗体捐献救助基金,为捐献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救助基金可以接受遗体接受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募捐。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红十字会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红十字会应当严格执行救助基金的信息公开制度,做到基金募集、管理、使用等信息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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