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户籍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内,夫妻双方均为全国总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间隔期为三年。
第3条
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变通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4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