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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5-03-31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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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1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促进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使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个人应聘以及政府部门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等为内容的活动。 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
第3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管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为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招聘与应聘
第6条
人才招聘与应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人才交流会; (二)公共媒体;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四)双向直接联系;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7条
人才交流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第8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措施等条件,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由举办地的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9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应当对招聘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供良好的人才交流环境和服务,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0条
公共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当查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发布求职信息应当查验应聘者的相关证明。
第11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及招聘条件。
第12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歧视性条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聘条件。
第13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扣押其有效证件。
第14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应聘者的个人资料,并根据本人要求保密或者反馈招聘情况。
第15条
应聘者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16条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不得应聘。 对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并且不违反与原单位签订合同而要求流动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不得侵犯流动人才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等权益。
第17条
个人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征得单位同意。经单位出资培训或者出资引进的人才要求离职,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服务不满五年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出资额,每工作一年减少20%的比例向个人收取补偿费用。
第18条
应聘者离开原单位后,未经同意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19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合同。当用人单位发现应聘者有提供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或者其他虚假材料的,有权解除合同。
第20条
通过人才市场被聘用的人员,需要办理迁移户口、子女转学等手续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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