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与企业相适应的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4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5条
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劳动行政等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7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民主管理的企业,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大会适用本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
第8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二 )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选举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上述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 三 ) 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 ) 讨论 企业有关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 ) 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 六 )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9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 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廉洁从业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10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 本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第11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 并 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 出席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 当 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职工代表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工会提出,征求职工意见 后 , 经 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12条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13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14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 至 五年。 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 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15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全体会议 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 大会 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遇有重大事项, 经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16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 ,可以 由企业工会 广泛 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出, 也可以由企业提出,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后确定, 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并向职工公布 。 职工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经主席团讨论同意或者企业工会与企业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17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并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19条
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决定,并报告决议 、决定 的执行情况。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20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在企业民主管理中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议题建议; ( 二 )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 三 )提名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 (四)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负责职工代表培训、评议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 企业工会 应当 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一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