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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14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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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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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天水市辖区内回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3条
自治县的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张家川镇。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社会安定、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如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各族公民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及回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比例,按选举法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天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回族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回族公民。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忠诚积极,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回族公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14条
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甘肃省计划内天水市名下单列。
第1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16条
自治县实行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副全面发展,农工商运综合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在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畜牧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逐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保护和管理县内土地、矿藏、森林、草山、水源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和破坏。
第1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或转让。
第1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业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向土地投入,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发展各种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济,走农、工、商结合的道路。 自治县要建立双层经营机制,统一搞好农业生产的协调配套服务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抓好粮食生产,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农业基本建设,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20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森林资源,提高覆盖率,保持生态平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种经营形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划定给私人的荒坡以及“四旁”种植的树木,谁种谁有,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林木,加强防火,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 自治县所属国营林场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还可以和林区群众联营,实行收益分成。在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组织林区群众有计划地从事林副业生产,增加收入;集体所有林木,折价作股,合股经营,按股分红,也可以折价归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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