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地方法规2015-10-22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10-22
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群众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 齐抓共管, 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打击、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4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落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必要的硬件设施,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
第8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依照法定职责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9条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 、街道办事处 应当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 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站, 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 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10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和专门工作小组机制, 各 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的工作制度。
第11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实施; (三)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组织开展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处理本行政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 (五)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决定奖惩事项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第12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推动落实; (二)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排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落实治理措施; (三)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和受邪教影响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组织指导帮助行政区各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各项社会治安防范措施; (五)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 (六)表彰奖励先进,总结经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履行责任查纠建议权。 第三章 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13条
民政部门应当抓好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救灾、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14条
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处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矛盾纠纷 ,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防范和打击以民族、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
第15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组织专门力量,有效承接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居民、村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 提高居民、村民自防自治能力; (二)动员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 调查 违法犯罪活动 ; (三)做好治安防范、邻里和家庭等 社会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化解 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和实有人口登记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 (五)反映居民、村民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
第16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志愿向群众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成绩显著;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成绩突出; (五)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发生; (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成绩突出; (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消除不安定因素、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成绩突出;
第17条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司法调解,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做好申诉、信访的接访工作;结合案件办理提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司法建议。
第18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注意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案件办理提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检察建议。
第19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 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各种违法犯罪 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治理治安薄弱环节, 创新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建设 , 加强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 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实防控措施,组织指导治安防范和平安建设工作。
第20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调解,提高调处矛盾纠纷能力;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指导做好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对接、帮教工作,强化监所安全管理,提高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