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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5-05-22 ·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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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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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2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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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吉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物业化管理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3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4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5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适当调整。
第6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环境卫生、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气、排水防涝、交通设施、绿地、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等事务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景观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三)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中央、省、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8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全民健身设施、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9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和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10条
在城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卫生、供水、供气、排水防涝、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景观等城市综合管理专项规划,报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规划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应当征求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城市品牌元素,体现民族特色。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12条
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址改建项目及已取得土地证的项目除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私宅用地、私房新建审批。
第13条
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第14条
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 旧城改造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综合管线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改为地下管线。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15条
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杂物;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洗车平台或者运输车辆出入未进行清洁,影响周边环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第17条
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混凝土等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18条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二)临街建(构)筑物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并及时修缮损坏或者存有安全隐患部分; (三)国家、省和吉首市对建(构)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19条
城区内,相关建(构)筑物、广场、河道两岸等应当亮化范围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亮化: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及河道两岸应当进行夜景亮化; (二)夜景亮化图案、灯具造型应当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节能灯具; (三)历史风貌区夜景亮化应当以暖色调为主,特色建筑应当亮化轮廓线; (四)禁止在居住区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高照度夜景亮化。
第20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按不同行业和项目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规范门店管理: (一)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 (二)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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