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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5-28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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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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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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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增强公民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等资源,参加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4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和合法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6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7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8条
每年3月5日为本市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9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陪同,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身心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10条
志愿者可以在市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或者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代为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志愿者注册时,应当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第11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学习、培训;
(四)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请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对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请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优先安排;
(九)要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2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13条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社会工作室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第14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15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记录服务和激励等工作;
(四)向社会公开其名称、住所、章程、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物资,并向社会公开;
(六)为本组织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评价本组织的志愿者的服务绩效,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八)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和风险等信息。
第17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价等志愿者档案制度。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利用市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泄露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18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19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危济困、社区事务、支教助学、生态环保、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科普宣传、心理咨询、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20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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