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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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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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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牧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农牧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涵洞、渡口、隧道等构造物以及沿线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农牧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中修、大修、改建)、应急抢险和路政管理。
第4条
农牧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以县(市)为主,乡(镇)村配合,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养护责任体制,并相应成立农牧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和乡(镇)管养站。
第5条
农牧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牧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禁止在农牧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非法占用农牧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牧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是全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实、管理好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保障农牧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组织村民对村道进行分段养护。
第8条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考核养护质量,指导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养护乡道、村道,建立农牧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档案。 农牧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和乡(镇)农牧村公路管养站负责辖区内农牧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
第9条
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机制。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农牧村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鼓励社会共同参与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11条
养护资金来源 (一)省级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二)州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度州本级财力(公共财政收入和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和)百分之一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州级管理养护和平衡各县(市)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 (三)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本级财力(一般预算收入公共财政收入和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和)百分之一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政府补助、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企业或个人捐助的资金。
第12条
养护资金使用 (一)省级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预算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七千元,乡道四千元,村道一千元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捐助单位或个人的意愿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道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
第13条
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14条
农牧村公路养护坚持日常养护、季节养护、预防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
第15条
农牧村公路养护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养护实施方案。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组织沿线农牧民分段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 村道由乡(镇)管理养护站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牧民采用分段承包、群众集中养护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公路养护的农牧民进行技术培训,并对农牧村公路养护给予技术指导。农牧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应当支持配合农牧村公路养护。
第16条
农牧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使车辆通行达到设计能力。 对桥梁、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牧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指明绕行线路。
第17条
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18条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管养站结合农牧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19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农牧村公路养护所需的挖砂、采石、取土的料场及作业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20条
农牧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牧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农牧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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