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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01-16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1-16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规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第3条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理的狮子岭工业园、海马工业园、药谷工业园、云龙产业园、国际创意港、美安科技新城等产业园区(以下统称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力度,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创新人才培育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5条
高新区应当以促进产业发展为核心,坚持产业特色发展、高端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应当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坚持规范服务、专业服务、便捷服务。
第6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活动。
高新区及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法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调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机构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本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除本条例规定授权或者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另行决定其他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8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形成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
第9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0条
高新区管委会享有市辖区一级人事管理权限。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服务机构。
第11条
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设立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第12条
高新区实行单列财政预算,与市本级预算一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建立高新区分享的税收收入随其来源地税收收入增长而相应增长的激励机制,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高新区的非税收入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3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4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核发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高新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区内房屋产权交易初始登记审查,市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相关证件。
第15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6条
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登记的审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区的审查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涉及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高新区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17条
高新区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18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使用市级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投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19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实施区内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20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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