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12-26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23
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查看此版本
2015-12-26
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本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
第4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促进者。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6条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 在商场、酒店、医院、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禁止吸烟规定,不大声喧哗。等候服务应当依次排队。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爱惜设施,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7条
驾车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驾驶人和乘坐人不向车外抛物。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禁鸣区域或者路段不鸣喇叭。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第8条
旅游观光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不乱刻乱画,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
第9条
倡导文明健康的休闲娱乐方式。 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保护公共环境,不影响他人。
第10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 合理使用公共场所的公共资源,爱护公共设施。
第11条
倡导语言文明,用语礼貌。
第12条
文明上网,不编造、不传播虚假信息和低级媚俗信息,维护健康网络环境。网吧经营者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第13条
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的家庭美德。
第14条
社区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和相关规定,爱惜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齐、卫生,不乱停放车辆,不乱丢、乱堆垃圾,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公共通道。 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
第15条
鼓励和倡导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
第16条
鼓励见义勇为。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尊老扶幼、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灾、医疗援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8条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制定关爱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的政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