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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998-12-24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2-25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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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24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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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本市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冤案、错案和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的制度。
第3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并适用本条例。
第4条
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
第5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6条
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检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第7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应加强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法行为负责。
第8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执法责任。
第9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判、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法制度
第10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度,对其作为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负有宣传职责。
第11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12条
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保障其实施的具体办法。 行政机关应建立执法审核制度和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上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报告。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本机关、本系统的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第15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监督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相对人、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举报和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相对人、当事人的意见。
第16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承担的形式和追究的程序。
第17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均应公诸于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9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对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执法职责
第20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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