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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5-07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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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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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巩固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第4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5条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履行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执法检查和考核检查等职责。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的项目实施、工作落实、执法检查和对承包单位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南北两山绿化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措为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投资、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7条
凡在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南北两山绿化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宣传兰州南北两山绿化精神,推广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经验,更好地发挥南北两山绿化的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8条
对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10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正确选择绿化树种,大力推广使用优良树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要结合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种、草种的选择进行监管。
第11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国有宜林荒山荒地,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林木、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林地流转合同附件。
第12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单位和个人造林绿化。
第13条
承包绿化区域内的插花耕地,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置换,用作绿化。对其中投入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采取租赁、入股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处理。
第14条
国有林地在未承包期间,由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场站负责绿化和管理工作。
第15条
南北两山绿化水利主体工程、防火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承包者共同筹资,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维护。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承包合同约定,建立责任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措施,负责有关配套建设。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16条
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的,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 林权证由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人民政府核发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权证发放情况。
第17条
南北两山绿化谁投资、谁受益。绿化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在承包范围兴办林场和养林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等受法律保护。 共同投资形成的林地林木、设施等权益应当分清资产所占比例和收益所占比例。
第18条
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 养林企业应依法纳税,市、县(区)财政应当将养林企业所交税金中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第19条
绿化承包者修建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20条
绿化承包者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苗木,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荒山造林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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